封面评论|健身理发卷款跑路算欺诈当以司法制度工具配合法律适用

2024-06-29 0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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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评论|健身理发卷款跑路算欺诈当以司法制度工具配合法律适用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近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等行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回应是: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央视)

  与预付式消费相关的纠纷近年来高频发生,其给消费者带来实际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领域带来了一系列的新课题。梳理以往案例,在此类纠纷的善后处理中,司法救济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应该看到,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尺度等,基层审判者还是出现了不小的差异。很多时候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甚至是“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落地效果。正是为了统一标准、减少分歧,才有了最近这份“司法解释”的出炉。

  这份司法解释,内容林林总总,几乎涵盖了日常预消费纠纷相关审判中可能涉及的所有争议点。以往,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寻找理据“对号入座”半岛官网。这个过程中,诉讼双方必然伴随着激烈的诉辩交锋。于是乎,某些“实质性问题”就被置换成了“技术性问题”,但凡采用了合适的辩护策略,那么被告方就很大可能“豁免责任”或“减轻过失”。而在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上述拉扯空间将被极大压减。

  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这大大减轻了基层审判者在具体个案中甄别界定的难度,强化了法条的实用性,提高了司法效率,强化了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当然了,最受公众关注的,还是其中关于“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表述,这被很多人解读为是对“卷款跑路”的大招。果真如此吗?

  有必要厘清的是,这里所言“构成欺诈”,乃衍生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欺诈消费者”法条,这是民事欺诈,与刑法层面的“罪”不是一个概念。而当下一些消费者的维权困境,恰恰在于商家消失、藏匿可执行财产等,客观上导致了民事诉讼追偿效果不佳。就此而言,更好地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显然不应止于厘清法律适用问题,更应调动资源,用好民事支持起诉、缺席判决、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制度工具,让法律更有效地导向实实在在的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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